昨晚,我请人将一份“礼物”送给了抵锡的歌手潘美辰,这份礼物是薄薄的“书”,内容都是网上可以看到的,有一些还是我写的。它仅“弄”了三册,本就是准备在去年“潘美”生日时送她的“礼物”,自己保存一、二册,但因某些原因我没有去北京。昨晚“潘美”抵锡,在一音乐吧演唱,我请人代为赠送了她一册,并希望她在另二册上签名,算做我和那位代送者的“纪念品”而留存,不曾想到“潘美”的经纪人说什么侵犯了什么版权和肖像权(小册子中有一些“潘美”的帖文和图片),这真是天大的好笑的事情。“潘美”的经纪人是不是太没有水平了!我劝他好好地去补一些法律的常识! 太无趣,就不多说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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